您的位置: 首页 常识

三属人员指的是什么(如何界定人员范围?享受哪些抚恤政策?)

更新时间:2024-08-03 09:45:13

近日,江苏徐州的一位男孩独自一人刷优待证乘车,被司机质疑:“优待卡?你拿谁的卡?”男孩举起卡说:“我自己的……”对方不了解实情,以为男孩办理的是假“退役军人优待证”。

事实是男孩的父亲于2015年在部队因公牺牲,男孩是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符合优待证办理范围。

“三属”人员包括哪些?如何界定人员范围?享受哪些抚恤政策?重军将相关政策整理如下,方便大众了解。


一、优待证一共有几种?

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二、“三属”人员包括哪些?

“三属”人员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三属”人员如何界定?

(一)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6.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二)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5.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三)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四、“三属”人员有什么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吗?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五、烈士遗属有相关政策吗?

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生活补助

1.烈士褒扬金。

2011年8月1日起,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适当提高;

2.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烈士褒扬条例》施行前,烈士遗属的一次性抚恤待遇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其解释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享受。1950年12月11日以前牺牲的烈士,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3.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定期抚恤金标准如下图:


4.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自2011年7月1日起,国家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2019年8月1日提标后,标准为5880元/年。


六、烈士遗属有哪些优待?

1.教育方面。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2.入伍、就业方面。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退役士兵中的烈士子女,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3.养老方面。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4.住房方面。
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医疗方面。
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未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七、烈属异地祭扫有哪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为在境内有明确安葬地的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烈士亲属提供异地祭扫服务保障。烈属异地祭扫每年服务保障1次,人数为烈士亲属及陪护人员3人以内。往返差旅费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核报。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做好接待服务工作,负责提供食宿及交通工具;对自行前来祭扫的烈士遗属,相关部门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