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刑法分为主刑以及附加刑。二者可单独或一并适用。
一、主刑
主刑共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严厉程度递增。
1、管制
管制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尽管行动上会受到限制,但不会关押,施行社区矫正。
刑期:三个月以上至两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2、拘役
拘役是短期且相对较为自由的羁押刑。相较于有期徒刑,犯人一般由公安机关就近关押,每个月可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者还可获得适量报酬。
刑期:一个月至六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3、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是长期且较严格的羁押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人一般要参加劳动和教育改造。
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4、死刑
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条件十分严格。
(1)不适用死刑的人群
对于未成年人和孕妇,不适用死刑;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除非犯罪手段极其的恶劣,一般也不适用死刑。
(2)区别
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又称死缓):适用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死刑犯,是死刑中的从宽刑罚制度。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且在两年考察期内,如犯人没有再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二、附加刑
附加刑共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财产。
1、罚金
即对罪犯判处一定的罚款并上交国库。一般适用于较为轻微的经济类犯罪、政治类犯罪。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
2、剥夺政治权利
即剥夺犯人所享有的公民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从事公职、担任国有企业、组织高管等。一般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或者是一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期限:一般一年至五年,一般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执行。但管制执行期间同时执行。
3、没收财产
即将罪犯全部的个人财产收归国有,通常适用于一些重大的经济类犯罪、政治类犯罪。
没收财产范围仅限于罪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部分,但会适当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其所负担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后应当偿还。
三、刑罚的适用
依据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表现可得到不同程度的量刑和刑罚减免。如存在自首、坦白、立功或认罪认罚的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或服刑期间犯人表现良好可获得减刑或假释。
1、自首、坦白、立功
(1)自首的表现包括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构成坦白,积极配合办案的,也可得到从宽处理。
(2)立功的表现为犯人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帮助警方侦破其他案件。构成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认罪认罚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对于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从简、从宽处理。
3、缓刑
又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但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考验期内如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则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适用: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行为人
4、减刑与假释
执行刑罚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情况下,可减免刑期或者提前释放。获得假释的犯人被释放后,剩余的刑期会成为其假释考验期,如果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将被继续受监关押。